主人遛狗未牵绳致使宠物狗与小轿车相撞狗没事儿但车坏了
这事儿怎么判?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遛狗未牵绳发生车祸致车辆受损的案件。
案情介绍
2020年11月15日上午,童某出门遛狗时未及时给狗牵绳,宠物狗从楼道跑出去,跑至路边横穿马路,与丰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丰某的车辆受损。
事发后,丰某报警。经现场勘验,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大队出具《事故证明》,证明本次事故发生系丰某正常行驶过程中,突遇童某的宠物狗横穿道路,且未牵绳,发生了车与狗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童某将宠物狗送至宠物医院进行检查,经检查,宠物狗未因本次事故受伤。丰某将受损的事故车辆送至汽车修理店维修,共花费维修费4837元。事后,丰某要求童某赔偿车辆维修费,童某认为车与狗相撞,宠物狗在相撞后并未受伤,而丰某的车辆严重受损,这不符合常理,不排除丰某的车辆在事故之前就已受损。双方协商未果,丰某向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童某赔偿车辆维修费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丰某的车辆损伤是否是与童某的宠物狗相撞造成。根据丰某提供的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大队出具的《事故证明》,丰某的车辆系在与童某的宠物狗相撞过程中造成的损伤,且童某的宠物狗未拴绳,该情形违反了《长沙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关于携犬出户必须用犬绳牵领犬只的强制性规定。综合考量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力大小,认定童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童某提交的关于宠物狗未受伤的相关证据,只能证明宠物狗在本次事故中没有受伤,并不能由此否定宠物狗与丰某车辆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童某赔偿丰某车辆维修费4837元。
法官点评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城市居民喜欢饲养宠物,因宠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本案中,童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在遛狗过程中未对自己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未尽到应尽的管理责任,导致丰某财产受损的后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童某为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来源:天平阳光客户端
编辑:田璇
狗狗被车撞了狗狗的处理办法:
发现狗狗被车撞后,不要着急的去挪动它。因此,此时你无法判断狗狗被撞伤的程度。这一刻你应该敏锐的去观察你的狗狗,然后用双手轻轻的触碰它的身体,快速的确定它的受伤部位和受伤程度,然后迅速的相处急救的方法。
其次,如果确定狗狗只是轻微的被刮蹭了,身体某些部位有破皮流血的情况,但是骨骼并没有出现骨折的情况。那么此时你可以尝试抱起狗狗,在带它去清洗伤口,给它杀菌消毒上药。在一切处理完之后,还应该带狗狗去趟宠物医院,进行全面的检查看看狗狗是否还存在其它隐形的伤势。
如果确定狗狗伤势很严重,那么千万不要随便去挪动、拉扯它,让它安静的躺着,然后去找块坚硬的木板和足够长的绳子。再将狗狗平稳的移到木板上,同时用绳子将狗狗好好的固定在木板上(注意只要绑稳即可,不要勒到狗狗),在绑好之后要第一时间将狗狗送往医院,请医生为它处理治疗,挽救狗狗的性命。
对于狗主人来说,“狗证”的存在至关重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指的是“行人与机动车”之间或者“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而不包含关于动物,所以车与动物发生的碰撞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范畴,不算交通事故,应当算是民事纠纷。
在咱们国家“户口”存在的重要程度有时超过“人”本身,没有户口的“黑户”相当于空气。对于狗来说,一条没有“户口”的“黑户狗”在处理被车撞的纠纷时是明显处于弱势的。
不少地方都要求办理狗证,我们编辑部作为守法奉公的好公民,给在taobao上“领养”的狗办理了“狗证”,它叫“艾迪特”,英文名Editor,经常被贬称为“网编狗”,品种不详,不过可以确定的是曾在德国某大学看门2年。
很多城市都要求宠物狗必须办理“狗证”,否则会被抓走,从政府的角度是为了公共安全,不过城中大量“黑户狗”的存在也是事实。“狗证”的有无不光存在被抓走的危险,在被撞的纠纷中往往存在决定性的作用,没狗证的狗狗被车撞了,车主有权拒绝任何赔偿,狗主人除了伤心没有别的办法。